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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实验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赔偿办法
2016-05-25 11:26  

一、实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及实验管理中心有关仪器设备的管理和规定,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赔偿标准参照《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下列情况视为责任事故,应予以经济赔偿。

1.不按规定的制度管理或不按技术规程操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拆卸或改装的;

3.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失职的;

4.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技术就随意操作的;

5.擅自将学院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或借给他人的;

6.因管理人员失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损坏的;

7.因领导失职,没有明确管理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损坏的。

三、具体赔偿标准

(一)对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按原值折价后赔偿:

1.使用1-5年,按80%-40%计价赔偿;

2.使用6-10年,按30%-10%计价赔偿;

3.使用10年以上,按10%-5%计价赔偿。

(二)对损坏仪器设备的责任人,按所需维修费的50%-100%计价赔偿。

四、对能够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器材,工作表现积极者,因一时疏忽而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又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设法挽回损失者,可以适当减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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